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陆山雨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8-02-27 01:43)     点击:228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  一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 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,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
 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,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。

  二、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%。

  三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。

  四、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,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。

  五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可按本通知执行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陆山雨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债权债务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陆山雨律师,陆山雨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陆山雨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878196616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陆山雨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南宁律师 | 南宁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陆山雨律师主页,您是第16611位访客